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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三)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2007-07-23 源自: 网友评论 共有( )条评论! 内容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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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预备立宪”
(《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颁布,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等。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并加以种种限制。其特点为: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实质为: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宪法的外衣,以法律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满洲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迫于武昌革命风暴,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仅用3天时间即拟定,并于1911年11月3日发布。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因此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败局。
谘议局--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
资政院--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
观审
会审公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公布,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天坛宪草”--,又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31日完成,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袁记约法”--又称《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5月1日公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贿选宪法”--又称《中国民国宪法》,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1947)》--南京国民政府,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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