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监事会主席,曾任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北京京工化投资咨询中心法定代表人、北京北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被告人王伦道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61岁的王伦道在担任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化集团)总会计师、董事、北化集团所属北京京工化投资咨询中心(原北京北化资金调剂中心)法定代表人、经理、北京北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化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期间,接受他人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款计人民币57万元。
1999年3月至2000年5月间,被告人王伦道在明知其下属薛秀娟在管理北化集团保险帐户期间违反规定使用该帐户中公款的情况下,对薛秀娟不予处理,且在薛秀娟办理停薪留职后,仍让她管理该保险帐户。王伦道还接受薛秀娟的请托,将北京市朝阳区双桥六号井32号、33号楼房源,介绍给北化集团的下属企业,为此收受薛秀娟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5万元。
被告人王伦道在担任北化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负责“华腾园住宅小区”项目开发、建设的职务便利,为建筑单位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四公司承建该项目及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并于2000年1月至2002年间,收受上述单位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2万元。
二中院认为,被告人王伦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伦道能坦白部分犯罪事实,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王伦道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