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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笔记及习题--第三节法律监督

2007-07-23 源自: 网友评论 共有( )条评论! 内容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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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监督(即教科书中第四节)
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我国的法律监督分为两类:国家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的监督(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的形式有两种,即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监督。
社会监督包括:(1)各政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2)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指人民政协、社会团体对法律实施的监督。(3)社会舆论的监督。(4)人民群众的监督。
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我国国家监督体系?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对我国法律实施的监督;
b.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监督;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不符合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撤销;
d.各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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