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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法条串讲(十三)

2007-07-23 源自: 网友评论 共有( )条评论! 内容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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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的,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讲解】要注意几个比较特殊的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这里注意《意见》第280条关于外地法院的做法。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注意查封、扣押时,需要什么人到场等有关程序问题,这个程序适用于查封扣押,也适用于搜查,还适用于强制迁出房屋、退出土地。拍卖变卖规定的内容比较散,掌握两点:①拍卖、变卖以查封扣押为前提。一定要先查封先扣押,之后再将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②拍卖、变卖一定要做到钱物两清,一手交钱,一手交物。 
另外,考生要结合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复习。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讲解】本条注意第2款,由院长签发搜查令。签发搜查令的前提是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 
第二百二十九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讲解】注意依然是院长签发公告,签发公告之后限期迁出退出,逾期不迁出退出,强制迁出退出。 
第二百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讲解】注意这个措施是惩罚性措施,不是实现法律文书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讲解】前四种情形都是权利义务承担的具体运用,第五种情形是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讲解】终结执行就是法定原因出现以后无法执行,或者是执行已经失去了意义。 
关于执行部分还要参照《执行规定》的有关条文: 
1.《执行规定》第52条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股票的执行方法注意可以扣押并强制其按照《公司法》转让,可以直接拍卖、变卖,也可以抵偿债务,唯一不可以的是将发行股票的单位变更为被执行人。可以执行股票本身。 
2.《执行规定》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①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②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③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④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3.《执行规定》第60条至第69条是关于到期债权的执行,这九个条文中,至少注意三点: 
①谁可以申请,第6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都可以申请执行到期债权; 
②异议的形式,书面异议和口头异议都为法律所允许; 
③提出异议之后法院的处理是不得强制执行,对异议也不进行审查。 
4.《执行规定》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此条款规定叫做执行竞合。多个金钱债权人对一个被申请人执行,需要注意顺序,假如都没有担保物权,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受偿,不按债权成立先后,也不按判决生效时间。如果债权种类有所区别,就按依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其他的金钱债权的原则受偿。 
5.《执行规定》第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本条规定的是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类似于我国的破产制度,但我国的破产由于适用对象只能是法人,对于非法人的其他组织比如个体户不能适用,所以这里设立了参与分配制度。重点要掌握什么样的债权可以参与分配,注意本条中已经获得执行根据的金钱债权,必须是已经拿到执行根据,必须是金钱债权。假如金钱债权还在诉讼中,或者甲方仅持有乙方的10万元借条,这些情况都不可以参与分配,如果是物或者行为的债权不可以参与分配。注意参与分配的债权特点。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6项的规定处理。 
名誉权纠纷经常出现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拒绝赔礼道歉怎么处理,此条款规定得很清楚。这也是执行措施中比较重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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